核酸類保健食品是指以核酸為原料,輔以相應的協調物質生產的保健食品。“協調物質”是指與增強免疫力功能相關,并能與核酸協調配伍使產品具有增強免疫力功能的物質。在申報這類保健食品時首先應注意申報材料的特殊性:配方及配方依據應提供所用核酸的具體成分名稱、來源、含量;提供有資質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核酸原料純度的檢測報告。同時,在準備申報材料時,還應注意以下幾點:
1、核酸類保健食品的功能申報范圍暫限定為增強免疫力功能。
2、不得以單一的DNA或RNA作為原料申報保健食品,產品配方必須輔以相應的協調物質。目前,協調物質暫限定為普通食品、營養素以及藥食同源的物品,同時應提供核酸與上述物品配伍的科學文獻依據。
3、核酸的每日推薦食用量為0.6-1.2g。
4、在進行保健功能學評價試驗時,除設立高、中、低三個劑量組外,還需增設中劑量配料對照組,當樣品組與空白對照組、配料組比較均有統計學差異時,方可以核酸作為功效成分標示;但所有產品均不得以“核酸”命名。
5、標簽、說明書中“不適宜人群”增加“痛風患者”。